(2017)湘11民终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屈中和因与被上诉人屈百桥、冯永忠、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下新屋组及原审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中和,屈百桥,冯永忠,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下新屋组,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中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百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妹(系屈百桥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下新屋组,组长:彭少华。原审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村支书:屈六元。上诉人屈中和因与被上诉人屈百桥、冯永忠、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下新屋组及原审第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沿冲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讼争林地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的基本情况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屈中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