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黔0329执920号_曾伟与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920号申请执行人:曾伟,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陈兴义,系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县。法定代表人:熊炎平,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曾伟申请执行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曾伟93.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曾伟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92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曾伟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