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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女,生于1986年6月22日,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1976年4月28日,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某的工资收入XX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