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华益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