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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欧蓓沙智能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丰欧蓓沙智能洁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65316-9,住所地大丰市区金丰北路1号(供电新大楼北侧)。法定代表人:盛建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大丰欧蓓沙智能洁具厂,组织机构代码56683611-4,住所地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陈计杭,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欧蓓沙智能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大港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