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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旬与被告姜成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旬,姜成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619号原告:李荣旬,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姜成市,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原告李荣旬与被告姜成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荣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李荣旬负担。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显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