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旬与被告姜成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旬,姜成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619号原告:李荣旬,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姜成市,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原告李荣旬与被告姜成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荣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李荣旬负担。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显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