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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效雷与潍坊小商品城薄利家居用品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效雷,潍坊小商品城薄利家居用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091号原告:苏效雷。被告:潍坊小商品城薄利家居用品商行。经营者:田晨民。原告苏效雷与被告潍坊小商品城薄利家居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原告苏效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效雷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效雷撤回对潍坊小商品城薄利家居用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利华审判员  纪晓昕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