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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0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召峰、雷晓明、周艳雄、周新民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系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全,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晓明。被执行人:黄召峰。被执行人:周艳雄。被执行人:周新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召峰、雷晓明、周艳雄、周新民金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97号),双方于2016年12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召峰、雷晓明、周艳雄、周新民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民终25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