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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慧与被执行人黄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黄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1271号申请人周慧,女,1980年7月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黄利霞,女,1978年12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周慧与被执行人黄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利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黄利霞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黄利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首先对被执行人黄利霞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利霞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承办人按照申请人提供地址线索查找被执行人黄利霞下落,经了解被执行人黄利霞7、8年前就出去���一直未回来,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是她婆家的,被执行人黄利霞前年已离婚。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黄利霞在上海做生意也欠下不少债务,现在下落不明。鉴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查询回执、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慧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黄利霞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利霞经查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