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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代表刘某、代表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表刘某,代表王某,河南冠隆置业有限公司,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78号申请人代表刘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代表王某1,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河南冠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珂,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某2,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王某1、黄某、陈某1、王某3、王某4、陈某2等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冠隆置业有限公司、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隆置业有限公司、王某2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隆置业有限公司、王某2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代千惠提供担保的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银基花园项目A/B座2单元8层2-811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商房备2016-005206号;三、查封担保人刘某提供担保的位于睢阳区技校路南侧工商局家属院1-2层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游 俊 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