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立凯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凯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凯,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任玉伟、陈洪飞(实习律师),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凯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吕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生、孙明明;被告人王立凯及其辩护人任玉伟、陈洪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在新泰市西张庄镇司家庄村,赵某的挖掘机在拆除该村村民张某某房子时,将张某某前邻居吕某某家的房子损坏,因赵某与吕某某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的挖掘机被扣留在吕某某处。2017年5月2日,赵某约集他人到吕某某家商讨房屋赔偿问题,并安排被告人王立凯借机将被扣留的挖掘机开走。吕某某、吕某某之子吕某1与赵某等人争吵过程中,得知有人借机开挖掘机,遂从家中跑出,阻拦王立凯开走挖掘机,王立凯开挖掘机到托盘车上时,将被害人吕某1左脚轧伤,造成吕某1左下肢损伤为重伤二级。同日,王立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赵某的黄色XE120D挖掘机一辆、鲁Q×××××托盘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2017年10月20日,王立凯取得吕某1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凯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立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村委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凯驾驶挖掘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王立凯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明知场面混乱、存在他人阻拦的情形仍强行将挖掘机驶离,并仅听从指挥人的指挥未尽到安全操作义务,其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他人受伤,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吕某1重伤二级的结果。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立凯的行为是意外事件应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立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凯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阚兆春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