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群、杨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杨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67号之二申请人:李群,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杨书芳,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在审理李群与仇晓明、杨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书芳在中国建设银行宁津县支行账户62×××02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至100000元止,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