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丁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丁国贤,陈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130号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马秀兰,经理。被申请人:丁国贤,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陈丽杰,女,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丁国贤之妻,住址同上。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丁国贤、陈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丁国贤、陈丽杰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担保金12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国贤、陈丽杰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