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庆阳润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亮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庆阳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古象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兴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亮亮,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庄村东庄队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润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亮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090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亮亮支付原告庆阳润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4500元。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吴亮亮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亮亮下落不明,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