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美员、李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美员,李辉,刘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美员,女,1984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钟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辉,又名李昌美,男,1973年3月18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华勇,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811。再审申请人徐美员因与被申请人李辉、刘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22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黔0221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美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美员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邓仕刚人民陪审员 张发祥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