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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莹诉张其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莹,张其润,蔡闻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莹,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XX公司退休,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润(CHEUNG,KTYUN),男,194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海A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刚,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闻为,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郑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是涉案借款没有真实交付,是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结算的赌资,且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出于胁迫。二是涉案款项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7年开始分居,本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诉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其润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闻为述称,同意上诉请求。涉案借款存在,但已经清偿完毕,款项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上诉人自2007年开始分居,故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其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郑莹对蔡闻为所承担的借款本金360万元(人民币,下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其润与蔡闻为系邻居关系。2008年5月5日至8月20日,蔡闻为先后六次向张其润借款计360万元未予归还,张其润于2010年2月22日诉至本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现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日,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蔡闻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张其润借款3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等,该院出具的(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蔡闻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其润(CHEUNG,KTYUN)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4月10日,张其润(CHEUNG,KTYUN)与蔡闻为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截止2011年2月28日蔡闻为共借款460万元,其中360万元也经卢湾区人民法院(现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另借款100万元系蔡闻为用于向中金典当公司赎回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证;确认借款460万元的月利息为1%;张其润同意蔡闻为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归还借款及利息等。签约后,蔡闻为归还了借款100万元及利息161.1313万元。2015年11月11日,蔡闻为出具债务确认书一份,约定截止2015年10月31日尚欠张其润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合计496万元。至期,蔡闻为未予还款,故张其润诉至法院。另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对张其润与蔡闻为、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沪0101民初1330号作出判决,明确蔡闻为、郑莹应归还张其润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蔡闻为、郑莹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驳回蔡闻为、郑莹再审申请的裁定。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蔡闻为承担债务36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等也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且至今未予归还。鉴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郑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则应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张其润要求郑莹对蔡闻为偿还借款3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审理中,蔡闻为、郑莹主张上述债务系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且该债务也已归还结清,均未提供相应的确凿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其润要求郑莹对蔡闻为偿还借款3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郑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蔡闻为偿还借款3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关于借款的真实性,涉案借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现对借款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指出在本案借贷时双方已分居,但双方2015年10月12日签字的协议书上载明,双方分居达七年,与上诉人所指的2007年不符,且上诉人对于双方于2007年开始分居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又称涉案债务用途为赌博,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或者形成证据链证明涉案的360万元用途系赌博,且原审被告在庭审中陈述360万元中包括被上诉人替其归还的其他债务。上诉人在庭审中自认其于一九九几年即知原审被告在外赌博,原审被告没有工作收入,而上诉人在其妹妹公司上班且每月工资仅几千元,但直到2015年双方才协议,有违常理。为此,上诉人理应对涉案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一步举证,但上诉人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本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郑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由上诉人郑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审 判 员  朱雁军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