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72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昌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昌标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特82号申请人:周昌标,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代理人:梁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昌标因莫月梅所有的“桂北渔13199”号船舶即将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莫月梅拖欠的货款3480000元及利息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交身份证、婚姻登记资料、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还款保证书、“桂北渔13199”号渔船登记资料、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院(2016)粤070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海事债权登记凭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申请人周昌标系与龚伟新、北海市海城区新友航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油业务协议书》,申请人周昌标并未与“桂北渔13199”号渔船所有人莫月梅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其次,申请人周昌标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将柴油送交给“粤诚和168”号油船;最后,(2016)粤0704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判决莫月梅与北海市海城区新友航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龚伟新共同承担支付货款人民币34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付款义务,但莫月梅承担该义务系基于其与龚伟新是夫妻关系而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周昌标所有的上述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并非与“桂北渔13199”号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的规定,只有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才能准予登记,而申请人周昌标未能提供与被拍卖的“桂北渔13199”号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证据,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海事债权登记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昌标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周昌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黔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韦雨忱书 记 员 蓝世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