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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志益申请执行布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益,阿拉腾图娅,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23号申请人高志益,男,1949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阿拉腾图娅,女,1964年02月0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布和,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63********,男,1963年0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塞乌素嘎查赛汗陶乐盖小组**号。申请人高志益申请执行阿拉腾图娅、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拉腾图娅、布和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