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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书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467号原告: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天和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被告:李书杰,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