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文英与张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英,张先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614号原告:赵文英,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先和,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赵文英与被告张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先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先和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先和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先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赵文英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到期已近两年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请求判令张先和支付借款及利息。张先和未发表答辩意见。赵文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因张先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具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赵文英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张先和向赵文英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生意资金紧缺,今向赵文英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正。期限从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还清。(现金支付)”,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张先和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先和向赵文英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先和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文英要求张先和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文英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要求张先和支付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先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先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文英借款30000元。二、驳回赵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先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群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炳辉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