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丁凤兰、储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兰,储国有,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凤兰,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储国有,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郑丽,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与储国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凤兰与被执行人储国有、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凤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0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