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庞李婷与李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李婷,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庞李婷,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被执行人:李佳,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庞李婷与被执行人李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118741.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4月26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4月2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8月2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不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苏州花园二期5-3-201居住,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不申请查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瓮立臣审 判 员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