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彬县新民镇乌苏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彬县新民镇乌苏村村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647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彬县新民镇乌苏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彬县新民镇乌苏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