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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谨毓诉鲁小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谨毓,鲁小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1194号申请人:张谨毓,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鲁小兰,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张谨毓诉鲁小兰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谨毓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询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咸阳分行武功县5702厂区支行(地址:武功县5702厂福利区服务大楼)的存款余额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交易明细;2、查询被申请人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村信用社(地址:武功县小村镇街道5702厂福利区南门外)的存款余额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交易明细;3、查询被申请人在邮政储蓄银行武功县小村镇营业所(地址:武功县小村镇街道小村税务所西邻)的存款余额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交易明细;4、冻结上述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谨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鲁小兰在工商银行咸阳分行武功县5702厂区支行、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武功县小村镇营业所的存款余额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交易明细,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