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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渠开乐与XX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开乐,XX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02民初2362号原告渠开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XX平,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告渠开乐与被告XX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开乐、被告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渠开乐诉称,原、被告相邻而居,被告住6楼原告住5楼,2017年7月17日,被告因忘记关闭厨房水龙头,造成5楼的原告及四楼和三楼住户均被水淹,原告家尤为严重。水淹的当日晚九时许,原告妻子正常下班回家,发现家里满地是水,房顶还在继续漏水,急忙上楼找被告,被告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叫来朋友一起帮助打扫现场,由于水是从被告厨房流出,因而原告厨房过水严重,厨房与客厅之间的隔断板下沉、裂缝、发霉,厨房与餐厅之间的推拉门套裂缝、鼓包。橱柜柜体胶粘部分开胶裂缝、发霉,橱柜柜门多处裂缝、鼓包、变质。由于过水太大,浸泡时间太长,客厅门套发霉、鼓包变质,防盗门套起胶发霉,电视柜裂缝、发霉、变质,客厅相框掉落砸在电视柜上导致电视柜玻璃面破裂,电视进水开不了机,茶几多处裂缝、鼓包、变质,原告妻子因工作需要于2017年7月17日早晨向五楼东户邻居家借的电脑放在茶几上,也被水淋湿损坏。沙发因泡水发霉,鞋柜侧面木板鼓包变质,客厅顶灯水淹后第二天不亮了,不清楚是电路损坏还是灯具损坏,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因水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和因水淹后需重新刮家的费用12358元;2、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平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文化路50号6单元5层西户房屋,因楼上被告所有的房屋忘记关闭厨房水龙头渗漏至原告房屋内,造成原告的房屋被淹,导致原告房屋吊顶、墙壁、套装门、家电、沙发等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10月12日,乌兰察布兴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被水淹后的厨房吊顶、橱柜、哑口门套线,餐厅墙面、天棚,客厅天棚、墙面、电视柜等的修复费用作出乌兴造鉴报字(2017)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集宁区文化路50号6单元5层西户修复造价为:12358元。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房屋因被告忘记关闭厨房水龙头,造成原告的房屋内装修受损,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赔偿房屋修复费12358元、鉴定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渠开乐房屋修复费12358元、鉴定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X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正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