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正对吉林省鸿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正,吉林省鸿腾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财保33号申请人:董正,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鸿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E区3栋112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波。申请人董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鸿腾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并由担保人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鸿腾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重型厢式货车的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