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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欧水平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水平,曾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欧水平,男,汉族,江西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现住乐安县,被执行人:曾兵兵,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户籍地乐安县,住所,,申请人欧水平申请执行曾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赣102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兵兵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水平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曾兵兵在银行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欧水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兵兵的其他财产线索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欧水平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欧水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5执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