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区福存、区耀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福存,区耀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877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翠鸣苑17号之二102室之二。法定代表人:许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梅、陈洁雯,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区福存,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区耀伦,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区福存、区耀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宜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