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陈院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华,陈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华,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陈院红,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在执行张晓华与陈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陈院红名下的豫E×××××东风牌汽车,现因该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院红名下车牌为豫E×××××东风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