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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达清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达清明,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清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达清明将其持有的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偿还,遂产生找人代还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达清明至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张某经营的”vivo手机专卖店”,让张某为其代还信用卡。达清明将其中国光大银行的京东金融信用卡(尾号为2353)交由张某代还13000元钱。达清明给张某谎称该卡是其亲戚的信用卡。当日,张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达清明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还款5000元钱。达清明在收到还款到帐的短信后,持另外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为1422,两张卡额度共用)用其办理的POS机将卡内5000元钱刷进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为1498)里,用来偿还他人欠款。后张某用POS机刷达清明的信用卡时,发现卡内余额不足,遂打电话问达清明,达清明谎称该卡是其亲戚的,其并不知情,待问明情况后再回复。张某多次打电话催促还款,达清明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意躲避。被告人辩称,张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其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还款5000元钱属实,但当天张某在转账还款之前,先刷去了其卡上5元,故实际金额为4995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达清明将其持有的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偿还,遂产生找人代还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达清明至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张某经营的”vivo手机专卖店”,让张某为其代还信用卡。达清明将其尾号为2353中国光大银行的京东金融信用卡交由张某代还13000元钱。达清明给张某谎称该卡是其亲戚的信用卡,张某为了确认该卡正常,先使用他店内的POS机刷了5元钱,遂后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达清明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还款5000元钱。达清明在收到还款到帐的短信后,持另外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为1422,两张卡额度共用)用其办理的POS机将卡内5000元钱刷进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尾号为1498)里,用来偿还他人欠款。后张某用POS机刷达清明的信用卡时,发现卡内余额不足,遂打电话问达清明,达清明谎称该卡是其亲戚的,其并不知情,待问明情况后再回复。2017年4月26日,张某又将试卡的5元钱通过手机银行转到达清明尾号2353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上。张某多次打电话催促还款,达清明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意躲避。案发后,被告人达清明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6月17日,张某向景泰县公安局报称,2017年4月21日,其通过手机银行代”小达”给他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5000元,后发现被骗,请求查处。景泰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1日决定立案,2017年8月6日被告人达清明被传唤至景泰县公安局。(2)情况说明、达清明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信息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7年4-5月份消费明细,证明达清明×××的卡上于2017年4月21日存入5000元,×××的卡于2017年4月21日消费支出5000元,×××邮政储蓄卡于2017年4月21日代付入账4970元。(3)张某手机中还款照片及与达清明聊天记录照片证明,2017年4月21日,张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达清明尾号2353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5000元,2017年4月26日转账还款5元,以及向达清明催收还款手机信息记录。(4)达清明刷卡用的POS机、银行卡的照片证明,被告人达清明给张某代还款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是达清明,卡号×××,被告人刷卡使用的另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是达清明,卡号×××。(5)谅解书,被告人达清明已向被害人张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户籍证明,被告人达清明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7年4月21日早上,其在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景泰二中旁边自己经营的”vivo手机店”上班时,小达来其店里,说有一张亲戚的信用卡让其帮忙代还一下,手续费是还1万元给其150元。他把卡先放其处,手续费等他取卡时再给。因之前其也为他代还过信用卡,认识他也相信他。小达把一张卡号为×××白色的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给其,说是代还13000元钱。然后其就在这张卡上贴了一张小标签,让他把卡主的姓名和密码写上,小达就在标签上写姓名为”达清明”,密码是”258169”,需要代还的金额也写上。当时其为了确认这张卡是否正常,就使用店里的POS机刷了5元钱试了一下,卡是正常的。小达说卡主是他堂叔,并且说这个人稳当,让其放心。后嘱咐其说这个卡是亲戚的,把钱还进去后不要立马刷出来,等一会再刷。小达走后,其就使用自己的工行手机银行给小达卡号×××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了5000元。大概20分钟后,其用POS机往出刷的时候,POS机提示余额不足。当时其就给小达打电话问原因,他说这张卡是亲戚的,他也不知道。等了一会再打过去,小达说亲戚说钱还没有到账,再等两天让其再刷。其也就相信了小达的话,当天下午,其又给小达留的邮政银行信用卡上还了9000元,这次还进去后立马就刷出来了。2017年4月26日,其又用手机银行给小达那张尾号2353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把试卡的5元钱又转回去了。又过了几天,其又试着刷那张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是刷不出来。其就打电话问情况,他说这张卡的临时额度到期了,过几天他到兰州找见他叔把钱要上就拿过来。又等了几天,其再次催小达还钱,小达说他亲戚没钱,后来其的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见,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就来公安局报案。3.被告人达清明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4月份,其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还款期限到了,因手头没钱,其就将自己的尾号2353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拿到景泰二中门口旁老张的手机店里让他帮其代还13000元钱,其撒谎说这张信用卡是亲戚的。老张查看确认卡是合适的,当时商量代还费用是还10000元手续费150元,其给老张说手续费完了给他,其把密码给了他,让他把钱还后迟点再往出刷。其离开店约20分钟就收到短信提示,尾号为2353的光大信用卡里还进去5000元,其就使用自己尾号为1422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在自己办理的一个POS机上将还进去的5000块钱刷出来进入了其卡号为×××的邮政银行卡里,自己用来还账。过了一会儿,老张打电话问为什么还进去的钱刷不出来,其就说得问一下亲戚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些都是在撒谎拖延。等了一会儿,老张打电话过来,其就说亲戚说了这张卡刚还进去可能迟两天到账。又过了几天,老张打电话问,其就说可能那张卡的临时额度到期了。过了几天,其去了老张的店里,给老张说卡里的钱亲戚用了,等见到亲戚把钱要来给他。再之后,老张给其打了好几次电话,其都找各种借口撒谎拖延,但自己确实没有钱给他还。其办了两张信用卡自己使用,卡的尾号是1422和2353,这两张信用卡的额度是9200元,额度是共用的,额度都被其刷光了。其给老张的卡上印着”京东金融白条”字样,尾号是2353。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张某指认照片中的7号就是2017年4月21日到其vivo手机专卖店让其代还光大银行信用卡的男子”小达”。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达清明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达清明关于其诈骗数额应为4995元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被告人达清明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达清明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清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