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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兰周、田智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兰周,田智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626号申请人段兰周,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田智化,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段兰周与田智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智化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智化在银行账户存款6067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小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