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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3744董永怀与向仲良、汤晓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怀,向仲良,汤晓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744号原告董永怀,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潘文韬,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仲良,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汤晓英,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董永怀与被告向仲良、被告汤晓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向仲良、被告汤晓英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永怀的委托代理人潘文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仲良、被告汤晓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永怀诉称:2012年起,其受雇于被告向仲良从事向仲良指示的工作,其妻子曾亚云也在向仲良处打工。2016年2月5日,经结算,向仲良确认结欠董永怀2014年的工资报酬20000元,确认结欠董永怀、曾亚云20**年及2016年的工资报酬74850元。当天向仲良出具董永怀欠条一份,另出具董永怀、曾亚云欠条一份,一份载明结欠董永怀工资款20000元,另一份载明结欠董永怀、曾亚云工资款74850元。被告汤晓英系向仲良妻子,其承诺清偿上述欠款,对董永怀的20000元,其承诺于2016年7月清偿,另外的74850元,汤晓英承诺于2016年10月份清偿。上述欠条出具后,向仲良、汤晓英对其20000元分文未付,且去向不明。董永怀认为,汤晓英的承诺至少成立债务加入,其因催告无着,故现诉至法院,要求向仲良、汤晓英共同清偿其劳动报酬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其余74850元部分的尚欠款项,由其另案起诉。被告向仲良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汤晓英未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永怀及案外人曾亚云曾为被告向仲良打工,双方于2016年2月5日经结算,向仲良确认结欠董永怀工资报酬20000元,为此向仲良出具董永怀欠条一份,载明结欠事实。同时,向仲良另确认结欠董永怀、曾亚云工资报酬74850元,并同时出具向仲良、曾亚云欠条一份,载明结欠工资款事实。其中20000元的欠条,由被告汤晓英承诺于2016年7月清偿,74850元的欠条,汤晓英承诺于2016年10月清偿,该承诺由汤晓英记载于各份欠条之上。事后,因董永怀对其20000元工资款未获清偿,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董永怀举证的欠条及其陈述在案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仲良同日出具原告董永怀20000元工资款欠条及74850元欠条,按照生活常理和经验法则,应采信董永怀陈述的20000元系其个人报酬,另外的74850元为其与曾亚云共同报酬的事实,上述工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晓英在欠条上承诺付款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性质。据此,对董永怀主张的20000元工资报酬,向仲良负有清偿义务,汤晓英对向仲良的清偿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20000元的付款期限为2016年7月,现向仲良、汤晓英逾期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董永怀要求二被告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仲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董永怀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汤晓英对被告向仲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向仲良、被告汤晓英负担(此款已由董永怀预交,董永怀同意此款由向仲良、汤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杨琦东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