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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郦佳生与王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佳生,王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46号申请执行人郦佳生,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炳,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郦佳生与被执行人王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郦佳生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郦佳生与被执行人王炳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郦佳生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郦佳生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