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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行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双杰、卢双魁等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双杰,卢双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初292号原告卢双杰,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卢双魁,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东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袁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乔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超,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双杰、卢双魁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卢双杰、卢双魁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双杰、卢双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双杰、卢双魁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邢 燕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慧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