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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8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世东与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东,沈和平,罗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8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世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东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0515065X。被执行人:沈和平,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团结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107160030。被执行人:罗亚莉,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团结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02130024。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5)巢执字第00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沈和平银行存款13368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和平银行存款1336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健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