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华,马长新,马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华,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长新,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承勇,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玉华名下鲁E×××××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