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12栋厂房6层610(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67186723-8。法定代表人:侯卫,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村长龙西路37号厂房3楼,组织机构代码06631377-1。法定代表人:任战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欣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3826.5元及支付利息(以2382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6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6344、6345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7执恢55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17年8月2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24517.5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划付案件受理费428元,剩余款项扣缴执行费263元,并依法发放执行款23826.5元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0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仕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价值人民币24517.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哲海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林俊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