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漆明重申请执行李长久、杨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明重,李长久,杨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68号之二申请人漆明重,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寺办事处。被执行人李长久,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杨廷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126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廷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廷英在遂宁市商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01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