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飞,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1102行初41号原告刘云飞,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代理人阙树法,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文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国伟,该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凯,该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原告刘云飞诉被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阙树法,被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丁文伟、委托代理人朱国伟、林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飞诉称,原告在2011年5月3日参与吸毒,松阳县公安局作出松公不予行决字[2011]第6号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2月6日,原告吸毒被松阳县公安局作出松公行罚决字[2014]第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处罚。另,原告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过了资格审核,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被告于2015年5月5日核发了证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1月1日,原告因饮酒驾驶浙K×××××号小车时,被松阳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原告才获悉,被告注销了原告的驾驶证。在松阳县人民法院庭审时才知道具体的注销原因——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通知书,以原告正在社区戒毒为由注销,但注销时间不清楚。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被与原告同名同姓的人签收。然而,原告并没有收到该通知书,且在危险驾驶罪一案案发时一直持有驾驶证。原告认为,原告报名考取驾照时,已通过资格审核,经过考试取得驾照合法有效。被告作出的“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未依法送达原告,原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前也不知道注销的事实,根本不知道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注销,使原告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即使注销原告的驾驶证,也应在送达注销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后才能注销。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注销原告驾驶证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驾驶证的注销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表,待证原、被告主体资格;2、松阳县公安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证原告吸毒被处罚的事实;3、原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待证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取得C1类型的驾驶证;4、网页资料,待证网上公告中没有被告要求原告去申请注销驾驶证的通知书的信息,被告把原告驾驶证注销的公告也没有;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待证被告将原告的驾驶证注销,但是表单上何时、何因注销不明。被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一、注销驾驶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刘云飞分别于2011年5月3日晚、5月9日晚两次与他人一起吸毒,5月13日向松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5月20日,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2月6日晚,原告在杭州汽车西站厕所内吸毒,松阳县公安局古市派出所经尿液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12月10日,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被行政拘留11日。2014年12月19日,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决定原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可以从浙江省公安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执法办案平台查询,也可以从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吸毒人员库查询。车管所收存了从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吸毒人员库下载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记录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下载的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情况。2015年9月22日,被告注销了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C1。二、注销驾驶证适用法律规章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注销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C1合法有效。三、注销驾驶证程序到位。2015年8月23日,交通管理系统导入禁毒系统原告正在社区戒毒的信息。8月25日,车管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原告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从短信发送结果提示看到,因原告在申领驾驶证信息上所留的手机号码152××××7410为不存在的手机用户(空号),发送失败。而原告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填写的联系电话均为152××××7410,填写的邮寄地址均为松阳新兴乡上安村22号。同日,被告又在互联网丽水交警支队官网发布了档案编号为331100833371的原告吸毒注销驾驶证公告,明确要在30日内办理注销业务,否则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8月28日,支队车管所根据上述邮寄地址又寄送了《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挂号信。8月31日,松阳邮政局古市支局的投递邮件清单有原告的亲笔签名,说明原告已经签收并知悉了驾驶证要注销的信息。2015年9月30日,车管所在公告栏公告了原告等8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截止目前,原告的驾驶证信息登记的住所地址、××地址均为松阳县××号,联系电话仍为152××××7410。综上,原告提出的挂号信被同名同姓的人签收,被告作出的《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未依法送达原告,原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前也不知道注销的事实,根本不知道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注销,使原告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与事实不符。况且,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1124刑初48号已经认定驾驶证注销合法有效。为有效防范因吸食毒品而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降低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不发生江苏××××段“2012.4.22”造成14人死亡的涉毒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原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在相关程序到位的情况下,注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刘云飞的诉讼请求。被告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待证原告申领驾照时确定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情况、禁毒系统导入交警系统数据、浙江公安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执法办案平台相关信息、松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待证原告吸毒处罚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情况;3、发送短信凭证、邮寄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挂号信及签收凭证、丽水交警网吸毒注销驾驶证公告,待证原告已经收到注销驾驶证的通知;4、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登记,待证原告驾驶证被注销;5、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待证被告在车管所公告栏公告事实;6、松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待证原告驾驶证被注销已被司法机关认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待证法律适用正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所待证的事实,以及双方所提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分析、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和9日,原告两次与他人一起吸毒,后投案自首。2011年5月20日,松阳县公安局作出松公不予行决字[2011]第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2月6日,原告再次参与吸毒,松阳县公安局作出松公行罚决字[2014]第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11天。2014年12月19日,松阳县公安局作出松公社戒决字(2014)第27号社区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决定原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5日,经考试合格,原告申领了证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2015年8月23日,交通管理系统导入禁毒系统原告正在社区戒毒的信息;8月25日,车管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原告应当在30日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因原告在驾驶证信息上所留的手机号码152××××7410为不存在的手机用户(空号),发送失败,同日,被告又在互联网丽水交警支队官网发布了档案编号为331100833371的吸毒注销驾驶证公告;8月28日,被告支队车管所根据原告申领驾照居住地址用挂号信寄送了《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人员驾驶证通知书》;9月22日,被告注销了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9月30日,被告车管所在公告栏公告了原告等8人机动车驾驶证作废。2016年11月1日,原告因饮酒驾驶被松阳交通警察大队查获。2017年3月2日,松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告拘役2个月。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被告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的原告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送达问题,被告以短信、网站公告、挂号信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已经尽到送达义务,挂号信也有邮政部门确认签收;原告认为挂号信非本人签收、未收到注销通知的意见不予采信,其鉴定申请不予采纳。被告未在原告自动申请注销期限届满即注销原告驾驶证,操作程序有瑕疵,应予指正,鉴于吸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该程序瑕疵不影响注销的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丽群审 判 员 卢柔辰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PAGE?-7-??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