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某于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申某,被执行人樊某。刘某与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陕0827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为:由樊某偿还刘某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刘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