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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026号原告: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某,住甘肃省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博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王母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惠年审 判 员  张人民人民陪审员  赵利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