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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别泗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别泗毅,男,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金乡县盛和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金乡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别泗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别泗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徐州艾宸纺织有限公司与金乡县盛和农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李某(已判决)与担任金乡盛和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别泗毅共谋,由金乡县盛和农贸有限公司虚开给徐州艾宸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人民币1594448.95元,税额人民币207278.35元,税额已抵扣。案发后,李某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别泗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金乡县盛和农贸有限公司资料、对公帐户交易明细,沛县国税局调取艾宸公司增值税发票交易数据,金乡县盛和农贸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2017)苏03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别泗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别泗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泗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别泗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别泗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别泗毅系坦白,山东省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别泗毅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监管,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别泗毅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别泗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别泗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兆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