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波、向进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向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77年10年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向进军,女,生于1959年2月14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向进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解放路291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有(1993)字第1203209号,土地使用者名称为袁清秀;房权证为20××08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杨波,杨波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