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019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946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川木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川木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博杰特机电有限公司,姚红兵,蒋红春,姚宏惠,吴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019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开发区渤海路8-12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卫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通川木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天西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姚红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姚宏惠,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博杰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卫东闸。法定代表人:吴国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姚红兵,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港新区。被执行人:蒋红春,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港新区。被执行人:姚宏惠,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港新区。被执行人:吴国忠,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川木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博杰特机电有限公司、姚红兵、蒋红春、姚宏惠、吴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博杰特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F×××××的汽车及被执行人吴国忠名下牌号为苏F×××××、苏F×××××的汽车。经拍卖、变卖,上述牌号为苏F×××××的汽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人民币8000元接收。上述牌号为苏F×××××、苏F×××××的汽车,拍卖成交价分别为人民币67000元、173600元,共计人民币240600元。因被执行人吴国忠在本院涉案较多,负有巨额债务,其他债权人也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得车辆拍卖款人民币20490元。另查明,本案与(2016)苏0684执289号案的执行依据均为本院(2015)门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系重复立案执行。(2016)苏0684执289号案,本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系重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青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