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国辉与刘永、苗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辉,刘永,苗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353号原告:赵国辉,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孟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男,成年,住新郑市。被告:苗卫红,女,成年,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辉与被告刘永、苗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赵国辉负担。审 判 员 唐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