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金停、祁孟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停,祁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祁孟怀,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金停与祁孟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孟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孟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