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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金停、祁孟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停,祁孟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祁孟怀,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金停与祁孟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孟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孟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