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廖得志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得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得志(绰号廖廖),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得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得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得志伙同舒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邮政储蓄所旁边,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湘N78J**豪爵牌HJ125T-16D型女式摩托车盗走。而后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怀化市河西物流中心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怀化市鹤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豪爵牌HJ125T-16D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17年3月14日,廖得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得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廖得志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认鉴字(2016)7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转让协议,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同案人舒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得志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得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得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得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得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 判 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