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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思卫与罗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思卫,罗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余思卫,女,1984年7月28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罗光华,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余思卫与罗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恢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