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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郭静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239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被告郭静,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