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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龚岗与左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岗,左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645号原告:龚岗,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左付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龚岗诉被告左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龚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