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龚岗与左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岗,左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4645号原告:龚岗,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左付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龚岗诉被告左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龚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公众号“”